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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通关规定

内容来源:海龙国际搬家公司 更新时间:2011-9-28
    1、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法律规定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十四日内向 海关 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表,均会被罚款。进出口(登记)规例3条列有多类获豁免物品。
  
  2、进/出口报关种类
  进出口报关共分四类:
  
  a) 非食品类的进口报关
  b) 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内附录一所列的食品类的报关(表格1A)
  c) 出口/转口物品 (香港制造的成衣及鞋履除外)的出口/转口报关
  d) 《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附表所列的香港制造成衣及鞋履类的出口报关(表格)
  
  如何递交进/出口报关
  (甲)采用报关服务
  
  电子报关服务是由取得政府特约经营权的“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通)提供。透过该服务,阁下可使用电脑用电子方式将 报关单 直接传送到政府现时电子报关服务更完善,其服务时间为每星期7日,每日16小时(由上午7时至晚上11时)。贵公司更可节省派员递交 报关单 所用的交通及排队轮候时间。阁下只需一套适合的电脑、软件、调制解调器及一条电话线便可使用电子报关服务。  
  
  (乙) 透过电子报关服务站
  为协助一些非经常报关的进出口商及一些未作好准备转用电子服务的商户,贸易通分别在港九新界各地设立了一些服务站代他们将报关资料转换成电子信息及转送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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